河南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规定,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一)本省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

    (二)本省新闻机构从事广告、发行等业务人员。

    (三)本省新闻机构的官方和经营的网络、网站工作人员。

    (四)本省报刊单位新闻采编人员。

    (五)本省报刊单位从事广告、发行等业务人员。

    (六)本省报刊单位设立和经营的网络、网站工作人员。

(七)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

    (八)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从事广告、发行等相关业务人员。

    (九)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负责的或设立的网络、网站从业人员。

    (十)中央报刊单位驻豫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

    (十一)中央报刊单位驻豫记者站负责的网站从业人员。

(十二)中央新闻网站、官方网站的分网、频道机构的网络从业人员。

(十三)香港媒体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闻机构及其网站从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由上级单位批转、信函举报、电话投诉、业务管理等途径获得的信息,经省新闻出版局登记确认,启动调查。进行调查时,确定核对信息,查实证据,形成结论,确定结论性质。依法向当事单位和个人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在法定的时效内受理当事单位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三、向社会发布

   (一)利用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登记办法的适用的对象。

   (二)利用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的查证事实。

   (三)发布登记办法的程序和办法规定的内容。

   (四)发布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登记的受理、查处、处理、登记机关。

   (五)发布登记办法查询系统和网站。

   (六)发布登记办法的举报、受理地址、网站、电话及传真。

    四、报告制度

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得到确认以后,省新闻出版局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正式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登记,纳入全国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查询系统。

    五、监督整改

   (一)监督和督促新闻机构、报刊单位完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建立。

   (二)监督和制止新闻机构、报刊单位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新闻采编人员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对违规违法被纳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新闻机构、报刊单位做出相应处罚。

   (四)责令被处罚单位做出检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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