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科〔2016〕2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2月9日

 

附  件

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和《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4号)规定,设立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电影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河南省省级国库部分。
    第三条 省电影专项资金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汇总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与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开展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发挥项目库基础支撑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省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扶持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三)对在河南注册设立的重点电影制片基地予以资助。
    (四)支持河南电影“走出去”。
    (五)扶持开发电影衍生产品。
    (六)用于我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电影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七)经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开展项目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直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有关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
    (二)省辖市和直管县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单位向当地电影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后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项目实行一次申报立项、按项目进度分年实施,并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建立滚动项目库。
    第八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河南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事项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省电影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结合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省电影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如确需变更,应当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省电影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对跨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河南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包括日常工作,项目管理、评审,票房监督检查,培训等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加强省电影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定符合省电影专项资金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按照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作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根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绩效评价结果,适时抽查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以后三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四)不按规定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豫广〔201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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