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新广联〔2016〕1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6年12月23日

 

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要以激励电影创作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省电影创作生产由高原向高峰迈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基本目的。

第二章  申报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一)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乡镇新建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新建影院应当达到3个厅以上(含3厅),座位数达200个以上,全部使用自购不低于2K的数字放映设备,使用符合规范的售票软件系统,无偷漏、无瞒报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省内影院新安装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地面接收设备、安装市场监管设备和引进行业新技术予以资助。
    (三)对农村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设予以适当资助。
    (四)鼓励电影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对在我省注册、成功开发适合我国推广使用的电影核心专利技术项目予以资助。
    第四条  扶持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一)扶持精品电影剧本。每年确定3-5部在我省立项的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和时代精神以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重点题材的优秀原创电影剧本,给予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夏衍剧本奖的剧本给予奖励。
    (二)扶持重点影片拍摄制作。对弘扬主旋律、正能量,被市级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精品工程的重点影片的摄制,给予重点扶持,推动抓精品中心任务的落实。
    (三)奖励扶持优秀电影作品。对省内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公映、无版权纠纷的国产影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出品单位给予奖励扶持:
    1.公映票房达1000万元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类重大奖项;
    3.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
    4.经省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A类、国家一类电影节并获奖。
    (四)对发行政府推荐的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放映单位予以奖励扶持。
    (五)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影院予以扶持。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放映优秀国产商业影片予以扶持。
    (六)扶持我省积极健康的电影评论、电影理论研究。
    第五条  对在河南注册设立的重点电影制片基地予以资助。
    (一)根据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等考核结果,对其建设运营予以适当资助,支持其提高社会服务效能。
    (二)对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等制作设施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重点制片基地承担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予以适当资助。
    第六条  支持河南电影“走出去”。
    (一)对我省出品的电影走出去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参展,入围国际A类电影节展的竞赛单元或主要展映单元影片予以资助,对影片的海外版本制作、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资助。
    (二)对我省影视文化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在境外发行放映和在境外参赛、参展取得较好成绩的优秀国产影片,对我省出品单位或持有我省出品单位授权代理海外业务的中方单位给予资助。
    (三)对我省电影企业在境外设立电影频道、开办电影栏目、举办电影周(节)、建设电影拍摄基地,宣传河南,传播中原文化,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给予一定资助。
    (四)对我省电影管理人员、电影专业人才以团队形式参加国内外电影学习交流培训活动予以资助。
    第七条  扶持开发电影衍生产品。
    (一)鼓励电影制片企业自主或通过品牌授权进行电影衍生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对省内电影衍生产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影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扶持“互联网 电影”模式的发展,对专业性电影网站和众筹平台等新型电影业态的建设与发展予以扶持。
    第八条  用于我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电影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安排我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电影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支出,具体包括我省影院票房数据上报及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票房数据监控系统、票房结算系统、统计分析平台系统和电影监管平台升级等的建设和维护支出等费用。
    第九条  经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十条  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申请项目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经营性放映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布的年度电影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附件1)和相关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应当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全面、准确。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具体受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建立河南省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专家库。资助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工作由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认定后,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集体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项目实行一次申报立项、按项目进度分年实施。由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河南省电影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单位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廉洁风险警告书,制定项目预算,并定期向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示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资助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资助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审核: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二)变更项目内容。
    (三)项目延期完成。
    (四)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未经批准,资助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变更事项由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受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和项目验收请示正式文件,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项目验收请示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决算并提交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要按有关专家的要求改进实施项目,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年制定年度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单个项目验收合格后,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绩效考核打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省电影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年度项目绩效考核全部完成后,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提交本年度省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考核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附件2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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