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书和材料,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  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闻出版(版权)类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按照形式、内容、合法性、规范性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  评查标准

第六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被处罚主体是否适格、明确;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八条  规范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规、合理以及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三章  评查方式与评查人员

第九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单项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

全面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不同市场门类的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查。采取全面评查方式的,每个被评查单位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卷。

单项评查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某个市场门类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采取单项评查方式的,每个被评查单位参与评查的执法案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卷。

随机抽查是指随机调阅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应当兼顾案件种类。

第十一条 开展行政案卷评查工作,应挑选熟悉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政策法规、具有2年以上法制监督工作经验或者3年以上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从中选任或者指定1人担任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部门应当在案卷评查工作开始前对评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明确责任分工。

评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案卷评查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卷一评,采取独立阅卷或者小组阅卷的评分方法。
     独立阅卷评分是指评查人员独立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开展案卷评查工作,评定分数经评查工作小组复核后作为被评查执法案卷的初评分数。

 小组阅卷评分是指评查工作小组内的所有评查人员分别对同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评定分数总和的平均数作为被评查执法案卷的初评分数。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定的评查项目、内容和标准,认真审查行政执法案卷,逐项进行考察评分,填写案卷评查表,并详细说明每份案卷的扣分情况和理由。

    评查工作小组应当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分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由小组组长另行指定或者由组长直接担任,复核后应当将复核意见填入执法案卷评查表中。

第十五条  评审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初评结束后,及时将初评结果反馈给参评执法部门。

参评执法部门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部门申请复核。

评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给参评部门。

第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评查结果

    

    第十七条  异议期满未收到复核申请或者已对复核申请作出反馈的,评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提出核实整改意见。

    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参评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进步明显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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