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增加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加大了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力度,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修改背景

  为了提升专利质量,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若干规定》,其中列举了2种典型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该《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于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实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比较突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需要予以规制。

  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解决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也将修订《若干规定》列为完善法律法规的措施之一,作为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的基础支撑。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修改《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6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若干规定》修改工作。结合立法后评估以及近年来的调研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意见,形成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并于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月6日在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32个单位和个人提出的58条意见和建议。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部分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送审稿)》。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若干规定》。

  修改内容

  据了解,和现行的《若干规定》相比,修改后的《若干规定》主要在两大方面进行了变动,一是增加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二是加强了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

  在增加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方面,现行《若干规定》中,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涉及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或者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而在现实中出现的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主要还包括将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进行简单替换或者拼凑后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以编造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的方式提交多件专利申请;通过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类似手段提交多件专利申请。因此,需要在《若干规定》中增加上述行为方式,以更好地规范专利申请行为。”该负责人介绍,此外,由于现实中还存在个别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撰写、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此次修改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也纳入了《若干规定》中。

  在加强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方面,修改后的《若干规定》对原有的6项处理措施中的几项作出了修改。“为了进一步增强威慑作用,加大对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力度,修改后的《若干规定》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视情况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享受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各级知识产权局除了不予资助、奖励、进行追还外,视情况自本年度起5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对于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对照表

现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修改后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四)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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