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醒代理机构和当事人尽快办理退款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商标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40号公告),于2019年12月30日调整缴费环节。根据公告要求,我局设置的缴费衔接期于2020年2月29日结束,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现通知如下:

  1.退款范围:适用于缴纳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商标申请的费用,主要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银行汇款至商标局账户汇入的款项。

  2.当事人办理退款提交资料:核实汇入商标局款项与已确认缴费受理的金额差额,填写退款申请表(附件1)并签名或加盖公章,同汇款银行回单、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邮寄至商标局。其中:退款申请表中应填写汇款明细,并将序号对应标注在所附汇款银行回单上;身份证明材料是指汇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汇款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代理机构办理退款:

  (1)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可登陆后通过预付款清零功能办理退款。

  (2)未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注册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清零确认表(附件2)并邮寄至商标局。

  4.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010-63218500-6,邮编100055。

  特此通知。

 

  附件:1.退款申请表

        2.汇款清零确认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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