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0大典型案例

近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周来临之际,面向全社会公布漯河市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0大典型案例。

一是查处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10日, 漯河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在调查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一案中,发现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与马某某(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书,由马某某无偿使用当事人以前经营剩余包装材料、部分闲置厂房和生产设备生产“旺中旺”礼品包食品。2019年,当事人曾因生产“旺中旺”礼品包等产品受到过原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明知涉案剩余包装曾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被行政部门处理过,仍同意无偿让马某某使用,并提供厂房、生产设备和证照等便利条件,存在主观故意,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办案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查处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栗丫鸭”商标案

2022年3月22日, 漯河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漯河市源汇区栗丫鸭熟食店(以下称举报人)举报,称临颍县某食品店(以下称当事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栗丫鸭”商标,办案机构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举报人主要经营鸭货卤味食品,并在门头牌匾和食品袋上突出使用“栗丫鸭”等标识,并拥有分店及加盟店共4家。2022年2月18日在第35、43类申请“栗丫鸭”商标注册。当事人负责人于2021年12月向举报人缴纳9800元学费开始在举报人处学习鸭货卤味熟食的制作技术,于2022年1月24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开始经营鸭货卤味熟食,经举报人同意使用“栗丫鸭”作为门头和包装袋LOGO标识。2022年2月17日,举报人通知当事人如需继续使用“栗丫鸭”商标需补交10000元的加盟费,否则不允许使用。当事人得知举报人使用的“栗丫鸭”商标还未注册,便于2022年2月18日在第29、35、43类上抢注“栗丫鸭”商标。形成当事人和举报人在同一天递交注册“栗丫鸭”商标申请的情况。当事人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还进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案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678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处理“青蛙玩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8月3日,请求人向 漯河 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办案机构于当日受理立案。请求人认为漯河市郾城区某日用百货店(以下称被请求人)在淘宝店铺中销售的“青蛙玩具”产品,外观设计覆盖了其“青蛙玩具”外观专利权设计要点。请求人提交了“青蛙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请求人对此未提出答辩意见。办案人员经调查,认为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极其近似,按照相同和等同原则,涉案产品落入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专利权。被请求人共销售2件产品,未给请求人造成严重损失。为了快速定纷止争,经征求双方意见,办案人员启动了调解程序,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于2022年9月1日签订调解协议,请求人获得5000元赔偿金额。2022年9月27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该调解协议书获得司法确认,协议双方若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11日,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2月8日,当事人与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生产纵享熊猫卡通系列产品棒棒糖的协议,随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网上搜索与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近似的图案,并按照图案自行制作用于生产棒棒糖的模具。2022年3月6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模具生产棒棒糖并销售给山东省济宁市的郭某。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为了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57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是查处侵犯“黄金叶”等烟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3日, 漯河 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根据漯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违法线索,对漯河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内某食品经营店铺(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购进黄金叶(硬帝豪)、黄金叶(硬红旗渠)4条,黄鹤楼(软蓝)2条,共计20盒;芙蓉王(硬)购进1条,共计10盒;利群(新版)1条,共计10盒;南京(炫赫门)2条,共计20盒,后分别以每盒11元、10元、18元、25元、13元、17元的价格在档口销售,至被依法查处时共售出上述卷烟19盒,剩余131盒未售出,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和供货方有关证照资料。2022年3月9日,办案机构委托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131盒卷烟进行鉴定,2022年3月17日,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卷烟131盒,罚款9900元行政处罚。

六是查处侵犯“3515”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4日, 漯河 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漯河市东方大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市场内某鞋业门市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3515”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4双,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租用漯河市东方大市场门面从事皮鞋销售。2022年4月9日,有自称老李的人来当事人门店推销3515皮鞋,当事人未向送货人查验营业执照和商标使用许可等有关证件,就接受送货人30双“3515”牌皮鞋。当事人提供不出“3515”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手续和送货人有效联系方式及有关证件,擅自销售与“3515”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的3515牌皮鞋,截至查处当日已销售26双,剩余4双经3515公司鉴定为假冒3515商标商品。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七是查处侵犯双汇第3456599号狮子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17日, 漯河 市 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根据双汇公司举报线索,对漯河市召陵区琳强副食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案发一周前通过其他人联系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开发区的山东恒之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恒之琳”牌特级王中王火腿肠215箱,购进总价6450元,至案发时还有200箱,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及厂家证照和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恒之琳”牌特级王中王火腿肠的外包装正面图案是经典王中王、狮子图案、特级王中王、荷叶荷花,整体红色为背景,正面没有其注册商标“恒之琳”(侧面有)。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正面突出将与双汇狮子图案商标近似的图形作为包装装潢使用,整体与双汇产品外包装近似,且双汇品牌及狮子图形知名度较高,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当事人又提供不出相关进货凭证,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犯双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八是查处侵犯“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3日,临颍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漯河森匠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3月9日起,当事人在未经欧派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树立“OUPAI欧派,广东欧派全屋定制有限公司华中生产基地 木门 衣柜 酒柜 鞋柜电视背景墙、护墙板、全屋同色定制”的广告牌。擅自生产带有“欧派”字样包装的门套板4套,价值700元,并存放有带“欧派”字样包装箱220个,价值880元。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欧派”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和包装,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

九是查处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16日, 漯河 市 市场监管局源汇分局根据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举报,对漯河市源汇区某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称从郑州批发市场进货18瓶规格为2kg,8瓶规格为3kg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洗衣液,进货价分别为23元和29.5元,销售价分别为36.8元和45.9元。截止案发检查时当事人店铺还剩8瓶规格为2kg和2瓶规格为3kg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洗衣液。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方有关证照,该批产品经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销售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商标的商品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商标商品10瓶,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

十是查处侵犯“银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14日,临颍县市场监管局接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人)投诉,对临颍县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份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银鸽”字样包装的卫生纸100提,检查时当事人已经销售48提,仓库存放有52提,并存放有带“银鸽”字样包装袋100个,价值共3325元。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银鸽”商标近似的文字,侵犯了“银鸽”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0300元行政处罚。

十大典型案例的公布,极大的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的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漯河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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