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诉讼案再审胜诉

近日,由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对河南某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和新乡市某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之间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新知法处字[2015]35号处理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再审一案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4018号行政裁决书,驳回新乡市某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5年9月,河南某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就新乡市某专用汽车车里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的行为向新乡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裁决。2015年12月,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经过调查取证、口头审理,最终认定新乡市某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新乡市某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不服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2016年6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新知法处字[2015]35号处理决定的判决,针对一审判决中依据的错误法律条文和事实,我局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提请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组织现场勘验和开庭审理,最终于2017年12月作出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和驳回新乡市某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2018年5月,新乡市某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处理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至此,这场历时三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诉讼案划上了句号。

专利权利人被侵权后,比较快捷的救济途径是请求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予以行政救济,相比于专利诉讼,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具有程序时间短、取证手段多、维权成本低等优点。本案中的专利权人就是通过行政救济,在专利管理部门的保驾护航下得以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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